• 索 引 号:XM04101-14-00-2017-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5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0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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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0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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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1220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厦门市海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动物疫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口蹄疫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4日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在全市2个以上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14日内,在全市2个以上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4日内,在全市5个以上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呈暴发流行。

  (4)区农林水利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农(林)场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街道、农(林)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街道、农(林)场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充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海沧区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各有关部门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驻区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疫情发生地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街道、农(林)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街道、农(林)场应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和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负责对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单位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组

  区农林水利局联合市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省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各街道、农(林)场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群众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3.1.2 监测

  根据省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1.3 预警

  省农业厅根据全国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各单位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⑤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⑥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农民技术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3.2.4 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疫情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要服从区疫控办的统一指挥,随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3.2 先期处置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各街道、农(林)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3.3.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作出Ⅰ级、II级、III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3.3.1 Ⅳ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省农业厅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

  (1)疫区街道

  ①疫情经初步核实后,事发地农业部门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②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事发地农业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③街道指挥部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④区农林水利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3.3.3.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在市级启动应急预案后,区、街两级应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3.3.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级启动应急预案后,区、街两级应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3.3.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区、街两级应按照全国、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3.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3.4.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3.4.2 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局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程序报告终止。

  上级农业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善后处理

  3.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在各街道、农(林)场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农林水利局和市农业局。

  3.5.2 灾害和征用物资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参照市级制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应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3.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3.5.4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疫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各街道、农(林)场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伍由事发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4.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 物资保障

  农业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短信、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4.8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市级组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接受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4.9 人员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街道、农(林)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同时要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宣传与培训

  各街道、农(林)场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媒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农业部门要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3 责任与奖惩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制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区农林水利局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街道、农(林)场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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