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01-14-00-2019-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9〕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15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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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经研究,制定《海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海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七部门关于厦门市房屋案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区主责、街道落实的原则,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疏堵结合,有力有效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实现3个月内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集中连片旧屋区、城中村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城乡面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决定成立海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法院、区法制办、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街道、新阳街道、嵩屿街道、东孚街道、海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服中心、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和华润燃气公司组成。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负责全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各类编写上报;协调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费;协调各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检查督促各街道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局长陈福杨担任,副主任由海沧国土房产分局翁建富担任。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机构。
四、职责分工
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推进,各有关部门按我区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其中:海沧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汇总统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资金,将排查整治经费(含房屋安全鉴定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可靠性案例技术指导,负责落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危房住户给予优先单列安排保障房;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安监局、海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海沧规划分局等部门协助提供排查房屋的相关资料;区法制部门负责为房屋案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各街道办负责辖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录入、汇总统计和建档工作;区、各街道要开通并公布房屋安全排查整治投诉受理电话。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月28日前完成)
区政府及时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推行媒体公示制,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并于3月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5月31日前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属地街道排查,区政府抽查的方式组织,对全区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
1.排查重点。坚持七个重点“不放过”: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2)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含厂房);
(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6)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培训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等用途的厂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
2.排查步骤。
(1)自查自纠。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3月31日前,村(居)委会要组织业主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填报相关信息,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和自查表报告所在街道。
(2)街道排查。排查与业主自查自纠工作同步开展,要逐幢对房屋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擅自加层、改扩建,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区政府抽查。区政府将实地组织抽查,并利用卫片航拍技术,将重点区域排查结果在卫片编号标记,实行比对核查。
3.排查方法。排查工作应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信息为基础,抽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要发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排查工作。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区值班电话0592-6051068作为投诉受理电话对外公布。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4.立卡建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登记造册,一房一档,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记录,并全部录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于6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处置整治(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
1.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本着“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抓紧彻底整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对已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D级的危房,属地街道要责令业主立即整治,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对已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C级的危房,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必要时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
2.新增危房纳入《海沧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整治。
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要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街道要责令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区建设局要主动靠前服务,提供安全性鉴定单位名单,供业主选择。
4.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属地街道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使用人,组织疏导撤离,属于出租房屋居住人的,要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单列优先分配。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区、街道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抽派专门人员,建立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区、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亲自进村入户了解情况,亲自组织推动拆除并严查责任,对影响恶劣的要较真碰硬,形成震慑,要积极组织并有效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两违”综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统筹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促检查。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大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强化实地抽查,对进度缓慢的街道重点督办,确保按进度完成排查整治工作。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负责实地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抽查,聘请专家、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退休干部参加,确保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查整治到位。
(三)强化纪律保障。
房屋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务必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各街道要履职到位、主动作为,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由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铲除排查发现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
(四)强化技术保障。
各单位、各街道要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统一排查标准,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区建设局要组织工程技术力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街道可聘请建筑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各街道要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推动解决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
(五)强化长效管理。
要坚持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租赁房建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居住用房。各街道要加大违建租赁房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有效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街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整治落实情况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区委、区政府,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底部框架-上部砖混结构)
2.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钢结构)
3.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框架结构)
4.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砖混结构)
5.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石结构)
6.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砖木、石木、土木结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