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03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5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6-12
-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第二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10〕114号)要求,在对规章进行集中清理的同时,要在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以下简称“清规”)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本次“清规”工作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人员,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本区“清规”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区政府法制办牵头成立“清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对本部门负责的清理任务进行再分解,建立承办人初审、法制联络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的三级审查机制。
二、清理范围
(一)《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厦沧委〔2009〕4号)文中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附件1)。
(二)区政府2009年度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附件2)。
三、清理标准
根据厦府办〔2010〕114号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的总体要求,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四、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本次“清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对照清理标准,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应予修改的意见(填报表格见附件3),并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对于2009年“清规”时提出修订意见的,责任部门应于7月20日前提出修改稿,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规”的汇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对法制联络员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其复核水平。区效能办、法制办要加强督查,不定期抽查、检查,对“清规”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
1.海沧管委会、海沧区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区政府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陈鹏、赖大庆;联系电话:6089105、605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