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0〕5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6-1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管理,提高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根据《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厦海政〔2006〕3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送审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以下简称“送审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报送审查的公函(详见附件1)。
2.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3.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中应包括:(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3)如有征求部门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还应附有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或听证会记录;(4)对重点条文的说明;(5)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法制联络员的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详见附件2)。
4.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1份。其中,援引法律、法规、规章可只在起草说明中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相应条款,不必提供全部文本;规章以下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等)须提供正式印发的完整文本。
5.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上述材料由送审单位指派专人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电子版一份(联系地址:行政中心1623A法制科,联系电话:6089105)。
二、受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受理规范性文件要求如下:
(一)审查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报齐送审材料,对存在缺漏件的不予接收审查。
(二)对送审材料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由送审单位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登记表”上签字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期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三、初审
对于正式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安排承办人员进行初审。
(一)初审要求: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府〔2007〕454号)及《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厦海政〔2006〕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初审步骤
1.由承办人员填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将初审意见填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报科室负责人复核;
3.承办人员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需提请集体研究的,用文字形式报科室负责人。
四、复核
法制科负责人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未发现问题的,签署同意意见,报法制科分管领导审定。
(二)发现问题的,退回承办人员重新审查。
(三)需要集体研究的,经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组织集体研究审定。
(四)内容复杂或者难以把握的,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专职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并视情形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决定。
(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核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的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决定。
五、决定
(一)未提交区分管领导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根据审查情况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上签署决定意见;
(二)经过区领导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情况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上签署决定意见。
六、反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审查通过的,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结果以审查意见函的形式反馈给制定机关,明确其按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二)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部分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要求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函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报送审查。
(三)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违法,不宜发文的,以审查意见函的形式退回制定机关,并终结审查。
(四)需要延期审查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七、发布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送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刊载;
(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管理档案,采取电子登记和书面登记两种形式及时将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详实记载。
八、其他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备(详见附件3),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本工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厦门市海沧区×××局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2.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查意见表;
3.厦门市海沧区×××局关于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