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1-08 15:51
分享: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厦门市海沧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民宿业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海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以下简称《办法》)工作要求,合理利用民间资源,规范民宿经营。

  二、范围与规模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区域: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公布区域范围名单,发展民宿的区域周边应有合适的旅游资源,如区域中涉及大面积拆迁则不被考虑为民宿发展区域范围。(首批民宿范围详见附件2)

  三、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联合核验、部门监管的管理机制。

  四、部门职责

  (一)区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4.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办法》中第一条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5.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所在街道

  1.会同区旅游局组织开展民宿联合核验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

  2.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或符合开办条件核验证明;

  3.按要求在社区(村)中设立或加强一类微型消防站;

  4.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5.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和区相关部门;

  6.指导民宿协会做好行业自律,并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海沧规划分局

  1.核验街道辖区范围内私危房翻改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规定;

  2.提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范围图,并核验所申请的民宿经营范围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范围内。

  (四)区城管执法局

  1.核验用于民宿经营范围的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

  2.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六)海沧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七)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九)海沧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5.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十)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海沧环保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登记备案管理要求。

  (十二)区文体局

  1.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涉及文物保护;

  2.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核验民宿业者出具的相关装修佐证材料并出具证明。

  (十三)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四)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申报对象

  无不良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

  六、申办程序与时限

  (一)民宿经营者在指定网站下载并填写《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由各街道作为申报受理部门,本辖区民宿申报材料由民宿所在街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于材料齐全的,会同区旅游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分发申报材料。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所在街道。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在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一次性通知申报人补充所需材料。

  (四)所在街道向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会同区旅游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反馈给所在街道。

  (五)所在街道汇总各部门核验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报;符合开办条件的,出具核验证明。

  (六)所在街道按照“一表一档”做好民宿核验工作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民宿业者应凭核验证明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至海沧公安分局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七、经营责任

  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待申报手续齐全后才能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并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

  (三)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四)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五)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申报手续。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海沧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政办〔2015〕121号)同时废止。

  指定网站: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海沧区政府网站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2.首批适用海沧区发展民宿的区域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