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9-02-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4〕4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6-16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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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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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各街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沧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6

  厦门市海沧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厦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厦府办〔2013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区政府对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各街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照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初,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向区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考核工作组结合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对照实施细则和考核计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不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全区通报。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到位。

  第八条 经区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相关部门,作为对各街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各街镇)

  2.厦门市海沧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标准(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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