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13-00-2015-00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5〕12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2-3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3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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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业生产活动,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等服务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海沧街道青礁院前社、莲塘别墅及周边、古楼农场,新阳街道惠佐古民居片区,嵩屿街道贞庵片区,东孚街道大曦山休闲旅游公园、日月谷温泉度假村片区范围内经营的民宿,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海沧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六条 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发展规划及申办备案勘察,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宿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推动成立民宿协会。民宿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二)规范民宿市场秩序,对民宿的服务质量、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

  (四)防范和制约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公布民宿名单和诚信信息。

  第二章 开办备案

  第八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设施条件

  1.民宿应选址在道路通达条件好、可进入性强的地方。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2.经营用房应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证明或者所在街道出具的相关意见证明。

  3.原则上提供住宿规模不超过30间(套)。

  4.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停车场所、服务总台等区间。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安全卫生条件

  1.民宿的消防安全应符合《海沧区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附件1)的要求。

  2.民宿的治安安全应符合《海沧区民宿治安管理基本标准》(附件2)的要求。

  3.民宿的卫生安全应符合《海沧区民宿卫生安全基本标准》(附件3)的要求。

  第九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业主及民宿经营者提报备案表,村(居)委会及民宿协会签署意见后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民宿申办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区旅游局。

  (三)区旅游局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查验。查验通过的,由区旅游局进行备案。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精品民宿。

  (一)经过备案的民宿营业半年后方可申请评定精品民宿。

  (二)依据民宿的主题特色、接待设施、安全管理、卫生环保、服务水平等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宿评定为精品民宿。

  (三)区旅游局负责精品民宿的评定工作,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扶持:

  (一)经过备案经营满半年且经营规范的民宿,给予一定补助。

  (二)被评为精品民宿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经营单位的民宿,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区旅游局应将精品民宿统一纳入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街道负责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直接报相关部门处置,并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时,民宿经营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八)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沧区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标准

        2.海沧区民宿治安管理基本标准

        3.海沧区民宿卫生安全基本标准

         4.海沧区民宿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5.海沧区民宿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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