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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门户网站     日期: 2014-07-25 16:06     字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厦府办〔2011〕26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厦门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9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海沧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海沧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增加4.8%(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增加4.8%)、4.7%(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增加4.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减少5%、3%。

  二、主要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监管减排三大措施,以结构调整减排为根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业行业排污强度;以重点工程减排为支撑,削减污染存量;以监督管理减排为保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要求。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我区“十二五”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工业减排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有机结合,加强火电、玻璃、印染、造纸等重点污染行业调度分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升级,降低产业行业排污强度;建设项目审批执行“以新代老、总量减少”的原则,对新、改、扩建建材、化工、医药、汽车、电镀、印刷、家具、工艺品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的工业项目,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审批,应遵循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需以1.5倍削减量替代的原则,大力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减排工作。

  3.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一是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元化、清洁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降低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比重,提高天然气、电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二是推行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对无法通过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区域内新、扩建项目,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区域外新、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同步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措施,确保达到规定的除尘、脱硫、脱硝效率。到2015年,依法限期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的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快实施减排工程

  重点抓好列入《厦门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重点减排项目。

  1.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

  深入推进玻璃、火电、印染、造纸、化工、农副食品、食品、制药等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企业,按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实行限批。

  2.电厂(含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脱硝

  (1)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控系统,确保锅炉烟气按照现行标准稳定达标排放。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新阳热电必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技改。华夏电力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

  (2)2014年要全面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已投运脱硝设施的华夏电力应加强脱硝设施的维护运行和管理,完善中控系统,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实现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腾龙树脂、新阳热电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建设脱硝设施,并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

  3.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脱硝

  (1)明达玻璃要建成脱硫设施并规范运行,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0%以上;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建设脱硝设施,规范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要求;要完成脱硝工程验收并正式投运。

  (2)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现有陶瓷工业企业要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没有条件采用清洁能源的,须按要求实施治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或者限期淘汰。

  (3)未列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的燃煤锅炉,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要全部建成并投运脱硫设施,确保锅炉烟气按照现行标准稳定达标排放,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要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确实无法脱硫或脱硫不经济的,应改用清洁能源。

  4.工业废水治理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海沧保税港区(含出口加工区)2014年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所有直排的工业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经许可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生活污水处理

  (1)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东孚镇,要按计划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抓紧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泵站建设,完善配套设施,达到相应负荷要求。

  (2)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对已建管网系统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维护,做好清淤防渗堵漏。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2014年海沧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3)结合过芸溪流域综合整治,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将汇水区内村庄纳入治理范围,实施农村污水截流工程,对无法截流纳入市政管网统一处理的农村污水应开展分散处理设施建设,全部实现就地处理,并注意按照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可行的运行保障机制。

  (4)加强东孚寨后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垃圾渗滤液应收集规范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5)加快污泥规范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6.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要采取措施防止生猪养殖回潮,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

  (三)严格减排监督管理

  1.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在环评审批中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在区域内落实来源。

  2.对减排任务未完成或进展严重滞后的企业、区域实行限批。对未完成减排任务或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企业,暂停该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暂停环保守法证明和上市环保核查证明的出具。

  3.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的检查及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监控数据超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日常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程度。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进一步规范运营维护。燃煤电厂(含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及脱硝工程应注意完善中控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海沧污水处理厂、翔鹭石化应完善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三、工作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进一步加强责任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做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按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逐一落实到位,确保任务按期完成。环保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切实履行重点领域减排的部门分工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按期建成减排设施,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保部门要予以依法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二)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减排政策

  1.完善“十二五”减排考核制度。要继续实行严格的减排考核制度,严肃考核结果运用,减排工作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费应与绩效挂钩,按质计价。鼓励排污单位实施污水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

  3.完善适用新技术减排激励政策。鼓励排污单位采用适用新技术,提高水污染物去除率、脱硫脱硝效率,拓展减排空间。

  (三)加强调度预警和监督检查

  进一步健全减排推进机制,完善工作调度、通报预警、督查督办、环保限批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的行政监察,对不按要求落实减排任务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按计划落实减排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海沧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分工

  2.城市污水管网、泵站、截污工程建设项目

  3.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4.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5.玻璃炉窑脱硫脱硝减排项目

  6.其他非电行业脱硫项目

  7.原有污水处理厂提高负荷率减排项目

  8.新建建制镇(片区)污水处理厂(站)减排项目